贵阳学院互联网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2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群信息服务,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工作群,是指由学校在校师生员工建立或参与管理的、以交流学校工作为主要目的互联网群。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作为群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的在校师生员工。

在校师生员工使用互联网群信息服务,在校师生员工以学校及下属单位、班级名义建立、使用互联网群信息服务,应当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互联网群信息服务的管理监督者,负责学校互联网工作群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网络信息管理科负责。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学院、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对本学院、本部门互联网工作群的建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互联网工作群按照必要、精简原则建立。各学院、各部门建立相应的管理、审批机制。建立后的互联网工作群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互联网工作群的变更需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每个职能部门建立的、用于与其他部门及学院联系沟通工作的互联网工作群,非必要不得超过两个。

我校在校学生建立的互联网群,由群建立者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对群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互联网群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成员在参与群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互联网群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需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原则,按照《贵阳学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工作群发布信息审核机制。发布工作信息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避免一条信息多头发布、重复发布。

在使用互联网工作群时,不得硬性要求签到、打卡、即时响应,非紧急事项尽量不要在下班时间、节假日通过工作群发布通知,不得在工作群“秀”个人爱好,不得对上级领导发献花、膜拜、点赞等表情包。

第六条 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群在相关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注销或解散。

第七条 互联网群建立者依照“谁建立、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建立的互联网群进行管理,群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约采取制止、禁言踢出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互联网群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应管理者责任,涉及违法违规者报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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