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学院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9-2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在新闻宣传中保守国家秘密,使学校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贵阳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网络新闻、电视节目、广播、声像制品、有关书籍及对外报道稿件、录像片、录音带、图片。

第三条 学校新闻工作者应树立保密意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报道正常进行”的方针,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定,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基本点。

第四条 新闻宣传部门要对新闻工作者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将保密教育列入每年度的学习、探讨计划,组织新闻工作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贵阳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做到新闻宣传人员熟知其基本内容,清楚所负责报道的有关方面的保密要求与规定。

第五条 新闻宣传保密责任制。

(一)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宣传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负责。

(二)各新闻部门设保密员,保密员职责为: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遵守学校保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2.负责办理本部门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批手序;

3.负责参加涉密活动的新闻报道、摄影、摄像等工作;

4.负责本部门涉密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5.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使用和管理;

6.协助本部门主管领导检查、监督部门内部的保密工作。

(三)学校有关单位及个人向学校新闻部门提供各类宣传报道材料时,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被采访单位或被采访人向校内新闻单位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事先向采编人员申明;采编人员对被采访者单位、被采访人申明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报道。

第七条 涉及军工科研保密事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以及国际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学校新闻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各单位,根据《贵阳学院保密审查审批管理规定》及本规定,履行新闻保密审查审批手续。保密审批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原则。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定不清的信息,应交送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九条 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新闻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涉及军工科研保密事项的按以下审查审批程序进行:

(一)事先填写《贵阳学院新闻报道保密审查审批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保密处备案。

(二)如学校新闻报道中涉及重大涉密内容,应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可确定有权代表本单位的审稿人,负责对送审的新闻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送审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取得涉及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关于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宣传报道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活动主办单位对不能公开报道的主要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即保密要点应做出明确规定。

(二)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都要经过活动主办单位或负责活动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公开报道。

(三)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防止活动内容因宣传报道泄密,大型会议可以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 对外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秘密事项。

(一)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接受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经学校新闻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二)学校涉密部门或个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学校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批准。

(三)涉密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四)新闻媒体采写、采录、拍摄的有关涉密单位的新闻稿件、录像片、录音带、图片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报道。

第十三条 若学校新闻宣传活动中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贵阳学院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规定》进行报告和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学院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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